1111人力銀行會員服務條款

第一條、廣告刊登服務:

  • 本契約係刊登人為徵才需要,由1111人力銀行(下稱1111)提供網路平台服務(下稱1111網站),刊登網路徵才廣告。

  • 本契約由刊登人簽署後回傳,經1111確認並於1111網站上完成設定後,始生效力。本契約之傳真及掃描檔視為正本。

  • 刊登人應提供真實之身分資格證明(如:刊登人身分證、公司/商業登記表(含核准函)等)或其他1111認有必要提出之證明文件,以確認刊登人之身分或資格之真正。1111並有權建檔,於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查詢時提供之。

  • 1111僅提供網路徵才廣告之刊登,不保證刊登人於刊登期間內,有一定數量之主動應徵人數或招募到需求之人才,亦不為任何一位求職者提供保證,求職者提供之履歷資料,1111僅為傳送之網路資訊平台,不保證求職者應徵履歷資料之正確、完整及人格特質等,刊登人仍須依面試程序自行篩選及過濾。如果刊登人與求職者發生任何爭議,不論面試或錄用前後,均應由刊登人與求職者雙方自行協商或依循法律途徑解決。

  • 刊登期間內,1111應維護資料、系統設備安全且免於故障,使刊登人不致發生無法刊登之情事。若有無法正常刊登之情形時,1111同意延展等長日數供刊登人刊登。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1111之事由導致者,不在此限。

  • 刊登期間,除經1111事前書面同意外,刊登人經營之商品或服務,如發現與1111所從事之人力資源網站相同、相關或類似之業務(不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限,也不問有無取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例如:人力資源顧問、人力仲介、獵頭、人力派遣、人力外派或委外供應業務等)時,1111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且不退還費用,刊登人並應給付相當於刊登費用10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 刊登人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接受他人請託為虛偽或不實之刊登。如有違反,1111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且不退還費用,刊登人並應給付相當刊登費用10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 刊登之公司簡介或商品介紹,如依法應標示警語、註明核准字號或許可字號而未標示或註明,或成人、賭博等商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時,不得刊登於1111網站。若逕自刊登而致使1111被調查、追訴、索賠或處以行政罰鍰時,刊登人應負責全額賠償以填補1111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給付1111相當於該等簡介或介紹刊登期間之刊登費用10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 刊登人所提供的廣告素材、設定的關鍵字、廣告內容或廣告所連結的網站上,不得包含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包括但不限於,註明薪資時,不得同時以時薪與月薪方式表示)、公序良俗或侵害智慧財產權等的內容,並須保證提供的訊息是真實及完整之資料,且不得誇大不實。刊登人所選擇的廣告關鍵字或刊登的廣告內容或圖片不雅,或有影射毒品、賭博、彈藥、誹謗、色情、淫穢或誣蔑、侵犯他人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或其它權利)之內容與字眼等情況時,1111得拒絕刊登。如刊登人自行刊登,1111於發現時得移除廣告。

第二條、廣告刊登其他附屬服務暨平台免責條款:

  • 刊登期間,1111得免費提供人才查詢系統、履歷表自動配對或其他附屬服務。附屬服務內容並非固定,由1111保留隨時視情況調整之權利。

  • 刊登期間內,1111有權限制刊登人於人才查詢系統搜尋履歷之數量上限,並檢視刊登人之搜尋量別及紀錄。

  • 刊登期間內及期間屆滿後,1111得自行至刊登人網站取得職缺及廣告文宣等相關資料,用以提供主網及相關子網站不加收費用之加值曝光服務,並得定期或不定期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其他方式提供1111企業集團各項服務或活動訊息;如刊登人同意接受本條服務,簽署本契約時,同時授權1111於符合法令及於本契約服務範圍內,使用刊登人提供之商標及著作。

  • 刊登人於1111刊登廣告或於1111連結之網站、舉辦活動,應依個資法管理1111求職會員自主提供之個人資料,因本款所生之爭議,刊登人應自行負擔法律及賠償責任,概與1111無涉。

  • 刊登人於1111刊登之廣告及其他資訊連結,1111有審查之權利,但不對刊登人廣告內容之準備性及完整性負擔保義務,刊登人應自負因本款所生爭議之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 刊登人刊登之商標、示意圖、產品、人物照片等相關圖文或廣告,如有侵害任何第三人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權利,1111得不經預告停止或終止本服務且不予退費,所生爭議之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由刊登人自行負責,否則應對1111給付刊登費10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 1111網站為提供求職會員求才資訊之平台,並不參與刊登人與求職者間任何磋商或產生交易,故1111對刊登人之職缺、求職會員之履歷,及其他有關資訊,亦未有實質審查之義務,刊登人均應對刊登之內容負完全責任,如因此致1111受有損害(包含但不限於行政罰鍰、律師費、訴訟費),刊登人應對1111負賠償責任,並應對1111給付刊登費10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三條、為保護求職者:

  • 刊登人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業服務法、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勞保、職災保險、就保等)及勞退新制及相關法令提出徵才需求。

  • 刊登人應保證據以刊登網路徵才廣告之公司基本資料登錄表、各種職缺登錄表以及通知1111進行刊登之內容,均屬真實,並於刊登前詳細核對,如有錯誤自行負責。亦不得有詐欺、虛偽、誇大不實、引人錯誤或其他違反法令、公序良俗等情事。

  • 如刊登人屬於保險業者(不論有無依法設立登記或核備),應確實告知,並同意1111依其行業屬性及刊登情形,隨時決定是否開放人才查詢系統專屬查詢、或限制履歷搜尋的數量。

  • 請刊登人務必注意下列事項:

    (1)不得要求求職者提供財力證明、保證金、存款帳號,或要求職者先行購買商品、課程、繳納入會費、簽訂僱傭以外契約、或藉各種名目收取費用等不當行為。

    (2)不得於刊登期間或是契約屆滿後,將求職者履歷資料轉作徵才以外的用途,或將人才查詢系統之專屬帳號、密碼轉供關係企業或其他第三人使用。

    (3)不得以電話聯絡或是寄送與求職者興趣、或設定之職缺不符,或是其他非求職目的之電子郵件或簡訊。

    (4)本公司不接受八大行業、傳直銷業者(不論有無依法設立登記或核備)之刊登,如刊登人屬於前述行業者,應確實告知。如有違反,1111得停止徵才廣告之刊登,已收取之刊登費用無須退還,且得向刊登人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

    (5)刊登人除有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否則不得刊登大陸地區及經政府認定為高風險國家之職缺,刊登人亦不得於徵才資訊之各欄位中轉址、帶入或註記大陸地區及高風險國家之工作地點,如有違反,1111得停止或終止徵才廣告,已收取之刊登費用無須退還,如1111受有損害,並得向刊登人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包含但不限於行政罰鍰、訴訟費、律師費等)。

    (6)不得刊登與營業項目不符之工作職缺。

  • 1111保留審核刊登權限。如發現刊登人有違上述承諾,1111有權停止服務、移除廣告,並毋庸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四條、刊登人同意:

  • 雙方同意,若有(1)求職者投訴、申訴(2)社群網友反應(3)檢調警、司法機關、主管機關調查(4)媒體、民意代表揭露刊登人之行為涉嫌不法或有其他不當之情事(5)其他違反本契約第三條之情形(下合稱爭議事項)時,1111得停止或終止部分或全部之服務至刊登人提出已排除爭議事項之澄清事實或證明日止,且已收取之刊登費用無須退還,如因此致1111受有損害時,刊登人應對1111負損害賠償責任(包含但不限於行政罰鍰、訴訟費、律師費)。

  • 1111保有調整刊登人職缺出現於求職者搜尋結果之版位及順序之權限,刊登期間內,刊登人絕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要求調整,如有違反,1111得停止徵才廣告之刊登,已收取之刊登費用無須退還。

  • 刊登人有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登記、聲請重整、破產、解散、合併、召開債權人會議等之事實時,於1111主動察覺或刊登人得主動通知1111終止本契約,並自察覺或通知之日起發生終止之效力。刊登人申請退費時,應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予1111,1111同意按比例退還刊登人已兌現或給付但尚未到期之刊登費用。

  • 刊登人若未按時付款,1111得暫停所有服務,如經催告仍未付款,1111得終止本契約。終止契約時,刊登人仍應給付全額刊登費用。

  • 配合1111系統安全管理,刊登人應主動提供所需資訊並定時更改帳號密碼,逾期未提供或更改,即為刊登人同意,授權1111為更改、調整或有視情況暫停刊登之權利。

修訂日期:2024 年 0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