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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 (2)理髮業:指將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為人理容之觀光理髮或視聽理容之營利事業。
- (3)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 (4)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 (5)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 (6)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營利事業。
- (7)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利事業。
- (8)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事業。
- (9)其他不限於以上範圍之特種營業、聲色場所等。
第二條、廣告刊登其他附屬服務:
- 第二條 如提供之店加資訊有個人資料,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告知下列事項:
- 1. 非公務機關名稱: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 蒐集目地為:
- (1) ○四○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 (2) ○七七 訂位與購票業務
- (3) ○八一 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
- (4) ○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 (5) ○九一 消費者保護
- (6) ○九八 商業與技術資訊
- (7) ○九九 國內外交流業務
- (8) 一○四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 (9) 一○七 採購與供應管理
- (10) 一一○ 產學合作
- (11) 一一八 智慧財產權、光碟管理及其他相關行政
- (12) 一三五 資(通)訊服務
- (13) 一三六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 (14) 一三七 資通安全與管理
- (15) 一四八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 (16) 一五二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 (17) 一五七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 2. 個人資料之類別:
- (1) C○○一 辨識個人者。
- (2) C○○二 辨識財務者。
- (3) C○○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 (4) C○一一 個人描述。
- (5) C○三六 生活格調。
- (6) C○八一 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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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得行使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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